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得超过二级)。
三、临时工、合同工和轮换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今年二月十七日《**通告》的精神,坚决按原合同规定办理。
即:原合同中有定级规定的,可以定级,有增加少量工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办法增加;原合同中没有上述规定或没有合同的,一律不得定级或增加工资。
四、职工转正定级后的新工资等级,一律从本通知下达后批准之月份起执行。延长转正定级时间的人员,其工资不补。
五、调动工作后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
在地区之间、矿山井上井下之间、航运的舶岸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可按原规定执行。
其他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一律暂不变动。
六、...。
短短几条规定,涉及的人数众多。
就像学生招生、毕业、分配工作一样,这次仓促之间的做出的定级决定不是很完善。
有了这份通知文件,除了‘第五条’涉及到的人,大部分的二级工以上的人,在63年之后,连续8年没有再增加过工资。
收入偏低,好些人的家庭有增加人口,负担变得更为沉重。
当然,68-71,这几年有一些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