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提出的是,伦理的词不仅用作表达情感。这些词也可以用来唤起情感,并由于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的确,有些伦理的词就是这样用来给予这些词所出现的句子以命令的效果。因此,“说真话是你的责任”这个句子就可以既被看作某种关于真实性的伦理情感的表达,也可以被看作表达命令“说真话”。“你应该说真话”这个句子也包含命令“说真话”,但在这里命令的声调就比较弱了。在“说真话是善的”这个句子中,命令已经变得与建议差不多了。因此,“善”这个词的“意义”在它的伦理学用法方面是与“责任”一词或“应该”一词的意义不同的。事实上,我们给各种伦理的词下定义,既可以依据这些词通常被用来表达的不同情感,也可以依据这些词所预计引起的不同反应。
现在,我们就能够见到,为什么不可能发现一个标准去决定伦理判断的效准。这不是由于伦理判断具有一种神秘地不依赖于通常感觉经验的“绝对的”效准,而是由于它们不具有任何客观的效准。如果一个句子完全不作出任何陈述,要去问这个句子所说的是真还是假,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已经见到,只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没有说出任何东西的。它们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并且因此就不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不可证实的,其理由与一声痛苦的叫喊或一个命令之不可证实相同——因为这些句子不表达真正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