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问题是在1906年的官制改革中提出来的,官制改革实际上是由袁世凯所操纵控制,因此他对此自然是赞成的。他说:“司法独立,万国通例。吾国地方官兼司听断,救过不遑。近今新政繁兴,诸需整顿,亟宜将司法一事,分员而治,各专责成,以渐合立宪各国制度。"1907年3月,袁世凯组织有关人员拟订章程,开始在天津府和天津县试办。天津府设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县设地方审判厅,天津城乡分设乡谳局四处;两厅及谳局办事人员均由熟悉谳法及日本法政学校毕业回国人员充任。各类诉讼案件分刑事、民事,民事案件管钱债细故,立法从宽;刑事案件系社会安危,特设预审官预审,以示慎重。厅局书差各事专门,皆由招考而来。书记生负责写状录供,整理公牍;承发吏负责收受民事诉状,递送文书传票;司法巡警负责搜查、逮捕、执行、处刑。人证到案,专设待质所,分绅商、平民、妇女三室;人犯待审,专设管收所。讼费省减,一切状纸由厅发卖,每纸制钱50文。试行几个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为了培养新式审判人才,天津审判厅还附设审判研究所。审判研究所以“研究中外法律,造就审判人才”为宗旨,研究科目为大清律例、直隶通饬章程、审判厅章程、万国公法、全国通商条约。设中西法律教员2人,研究员限额30人,研究期限6个月,考验合格者即注册候补充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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