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的主要指控的事实为:马骥祥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1、没有采纳渤海二号钻井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2、对拖航会议的错误决定,在11月23日和24日的两次局领导碰头会上未予纠正。
被告王兆诸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除上述两点外,还有:1、身为主管副局长对没有排压载水,违章拖航未予制止;2、天津、河北、山东三台大风警报发布后,未采取停止拖航的措施。
被告张德经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调度长,对技术问题未采取措施:1、不排压载水而决定拖航;2、未采纳刘学的合理化建议;3、面对大风警报,总调度应停止当日拖航;4、召集拖航会议,作出错误决定。
被告蔺永志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船长,在渤海二号遇险时,未发国际呼救信号,抢救不力。
30多年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不久,本案的开庭时间安排的又非常紧迫,承办这样重大而带有技术性的全国大案,董师凯等四名出庭律师感到肩上的担子格外沉重。当时,社会舆论对被告十分不利,大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当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的消息传出以后,有的市民找到法律顾问处提出抗议:他们这些被告对人民、对国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你们为什么还要为他们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