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民
四曰:凡用民,太上以义,其次以赏罚。其义则不足死,赏罚则不足去就,若是而能用其民者,古今无有。民无常用也,无常不用也,唯得其道为可。阖庐之用兵也,不过三万。吴起之用兵也,不过五万。万乘之国,其为三万五万尚多,今外之则不可以拒敌,内之则不可以守国,其民非不可用也,不得所以用之也。不得所以用之,国虽大,势虽便,卒无众,何益?古者多有天下而亡者矣,其民不为用也。用民之论,不可不熟。
剑不徒断,车不自行,或使之也。夫种麦而得麦,种稷而得稷,人不怪也。用民亦有种,不审其种,而祈民之用,惑莫大焉。
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於汤而三千馀国,今无存者矣,皆不能用其民也。民之不用,赏罚不充也。汤、武因夏、商之民也,得所以用之也。管、商亦因齐、秦之民也,得所以用之也。民之用也有故,得其故,民无所不用。用民有纪有纲。壹引其纪,万目皆起;壹引其纲,万目皆张。为民纪纲者何也?欲也恶也。何欲何恶?欲荣利,恶辱害。辱害所以为罚充也,荣利所以为赏实也。赏罚皆有充实,则民无不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