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不确定性甚至延伸到了言论自由领域,在以下的论证中,这一点将会显得特别重要。任何正义而宽容的社会必须保护言论自由。这不仅仅意味着审查制度要被取消,也要求个人和团体以有效的方式让公众了解他们的意见。然而还有许多其他的方式可以做到这一点。[2]例如,有许多定义和规范“公共论坛”的方式,它们并非都是特别重要的。可允许的言论与受到保护的言论模式不必处处相同。
现在让我从宽容之明显具有制度化特性的方面转向其较少制度化的方面,从而从不确定性转向模糊性。我已经说过,宽容包含着“平等接受”那些与我们不同的人。到目前为止,我说的意思是,这种平等意味着平等拥有基本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但是宽容所包含的平等理想远远超过这些特殊的权利。它可以这样来表述:在考虑我们的社会界定时,所有社会成员都给予平等考虑的资格,所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决定我们社会之未来的资格。这一观点难以避免其模糊性且难以为人们所接受。之所以难以接受是因为它要运用到那些与我们不同或与我们有分歧的人中去,那些人可能想使我们的社会成为另外一个不同的社会;其所以模糊是因为要确切地弄清“平等资格”包含着什么是很困难的。通过正式的选举政治、公职竞选,尽力为我们所拥护的法律和制度募集选票的方式参与社会活动当然是种参与方式。但我现在要强调的是另外一个方面,即宽容的要求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式的政治领域,而进入了社会生活的非正式的政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