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有一个伟大的梦想,那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主观武断,缺乏理性基础。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结构,不过是神话而已。他认为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边沁的全部哲学以“最大幸福原理”和“联想原理”为基础,在他最著名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有详细的阐述。
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也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它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
基于这种价值判断,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因此,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