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8】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1. 裁判摘要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 案件事实
原告莫君飞因与被告李考兴发生离婚纠纷,向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莫君飞诉称:原告与被告李考兴于2002 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 年3 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 月21 日生育一子李序宇。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把妻子当作个人财产。原告作为一名教师,见到同学、同事或学生家长时,难免要互谈几句,但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侮辱原告人格。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谈心,原告得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07 年暑假,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及缓解夫妻矛盾,向被告提出外出做家教,遭到被告的反对,并经原告母亲出面制止原告外出,声称“如果要外出家教,必须先办离婚手续”